一、美国心理学会APA及伦理守则
美国心理学会APA成立于1892年,是美国最权威的心理学学术组织,国际心理学联合会的主要成员,国际上规模最大的心理学组织。
拥有超过15.7万名由心理学研究人员、教育工作者、临床医生、咨询师和学生组成的会员。APA的使命是促进心理科学和知识的进步、交流和应用,以造福社会和改善生活。
《ETHICAL PRINCIPLES OF PSYCHOLOGISTS AND CODE OF CONDUCT》简称APA伦理准则,是由美国心理学会APA发布的一份文件,旨在指导心理学家的专业行为。
文件中的“心理学家”是一个广泛的术语,涵盖了心理学领域内的多个专业角色,包括心理研究者、精神科医生、心理咨询师等等。
该文件对于国内的心理咨询师亦有指导意义。
二、伦理守则和行为规范(2017)-人际关系部分
3.01不公平歧视
在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心理学家不得基于年龄、性别、性别认同、种族、民族、文化、国籍、宗教、性取向、残疾、社会经济地位或法律禁止的任何因素,不公平对待或歧视他人。
3.02性骚扰
心理学家不得进行性骚扰。性骚扰是指性诱惑,身体上的接近,或者与性有关的言语或非言语行为。心理学家在工作时的性骚扰行为(1)是不受欢迎的,是冒犯性的,会造成有敌意的工作或教育环境,(2)对被骚扰者造成十分严重的或强烈的虐待。性骚扰可以包括一个单一的强烈的或严重的行为,或多种持续的或普遍的行为。(另见标准1.08)
3.03其他骚扰
心理学家不得因年龄、性别、性别认同、民族、种族、文化、国籍、宗教、性取向、残疾、语言,或社会经济地位,故意骚扰或贬低他人。
3.04避免伤害
(a)心理学家应采取合理的步骤来避免伤害他们的客户/病人,学生,被督导者,研究搭档,组织客户,以及其他一块工作的人,当伤害是可预见并且不可避免时,应减少伤害。
(b)心理学家不参与,促进,帮助,或者参与酷刑,酷刑被定义为故意对他人造成身体或精神严重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或任何其他违反3.04a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为。
3.05多重关系
(a)多重关系存在于当心理学家以专业者的角色(1)在同一时间与同一个人有其他关系,(2)在同一时间跟自己服务对象关系密切的人关系密切,或者(3)承诺未来与此人或其关系密切的人发展其他关系。
如果多重关系预计会损害心理学家的客观性,能力,或工作表现,或除此之外会导致对工作对象的剥削或伤害,心理学家应避免进入多重关系。
预计不会造成损害或剥削的多重关系并不违反伦理。
(b)如果心理学家发现,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出现了潜在有害的多重关系,心理学家采取合理的步骤解决它,并适当考虑受影响的人的最佳利益和最大限度地遵守伦理准则。
(c)当法律、制度政策或特殊情况要求心理学家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扮演多重角色时,从一开始就澄清角色期望和保密程度,以及随后可能的改变。(另见标准3.04和3.07。)
3.06利益冲突
当心理学家预期到个人、科学、专业、法律、金融、或其他利益或关系可能发生如下情形,应避免承担专业(1)损害他们作为心理学家的客观性、能力、或有效性或(2)让与自己存在专业关系的个人或机构暴露在可能发生剥削或伤害的情况。
3.07第三方所要求的服务
当心理学家同意应第三方的要求向个人或实体提供服务时,心理学家应在服务的一开始就澄清与所有相关的个人或组织的关系。这一澄清包括心理学家的角色(例如,治疗师,顾问,诊断师或专家证人),确定谁是客户,所提供的服务的可能使用情况或所获得的信息,以及可能存在保密限制的事实。(另请参见标准3.05和4.02。)
3.08剥削关系
心理学家不得剥削被他督导、评审或其他具有权力关系的人,例如客户/病人,学生,被督导者,研究参与者,和员工。(另请参见标准3.05,6.04,6.05,7.07,10.05,10.06,10.07和10.08。)
3.09与其他专业人员的合作
在被指示,且专业适当的情况下,心理学家可以与其他专业人员合作,以有效和适当地为他们的客户/患者服务。(另请参见标准4.05。)
3.10知情同意
(a)当心理学家通过面对面,或电子通信或其他形式进行研究或提供评估、治疗、咨询或顾问服务时,需要以个体或群体能够理解的语言,获得知情同意,除非此类活动是由法律或政府法规或本伦理规范另有规定的。(另请参见标准8.02和9.03。)
(b)对于在法律上不适用于知情同意的对象,心理学家需要(1)提供适当的解释,(2)寻求个人同意,(3)考虑此人的偏好和最佳利益,(4)在法律允许或要求的情况下,从合法授权的人获得正当的许可。当法律不允许或不要求得到有法律授权的人的同意时,心理学家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此人的权利和福祉。
(c)当心理服务是法院命令或其他强制要求的时,心理学家在执行前,告知个人即将接受服务的性质,包括这些服务是否是法院命令或强制要求的,以及任何保密限制。
(d)心理学家需适当的保存手写或口头的同意,允许和赞同的证据。(另请参见标准8.02、9.03和10.01。)
3.11向组织提供或通过组织提供的心理服务
(a)向组织或通过组织提供服务的心理学家事先向客户提供信息,并在适当时向直接受服务影响的人提供信息(1)服务的性质和目标,(2)预期的接受者,(3)哪些人是客户,(4)心理学家与每个人和组织之间的关系,(5)提供的服务和获取的信息的可能用途,(6)谁将有权访问这些信息,以及(7)保密的限制。一旦可行,心理学家应尽快向有关人员提供关于此服务的内容和结论的信息。
(b)如果法律或组织角色禁止心理学家向特定的个人或群体提供此类信息,心理学家也要在服务开始时就通知个人或群体。
3.12心理服务的中断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心理学家在心理服务被疾病、死亡、无法获得、搬迁或退休或客户/病人的搬迁或经济限制等因素中断时,应作出合理努力以维系专业关系。(另请参见标准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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